(2017)冀0609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王忠,王艳丽,王忠,王艳丽,王忠,王艳丽,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499号原告:王艳丽,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忠,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王艳丽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9500元。诉讼过程中,王艳丽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打下借条一张,后又借款9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17年3月1日前还清并再次打下借条一张。2017年春节前,王忠仅归还3500元,其余被告未偿还,特诉至法院。王忠未作答辩。原告王艳丽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款人署名王忠的借条两份,王忠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反驳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王忠自行承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忠曾陆续向王艳丽借款总计595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王艳丽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用期3个月。借款人:王忠2015年8月19日”及“借条今借王艳丽现金59500元整,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元整用期到17年3月1日归还。借款人.王忠”,第二张借条中59500元包含第一张借条中的50000元。后王忠仅归还王艳丽35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王艳丽与王忠间借贷关系成立,王忠借款到期后应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王艳丽要求王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艳丽借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王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