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行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友群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142号原告李友群,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01195201290555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政府区长。行政负责人牛仁海,该区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儒仓,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友群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梁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友群以已经与被告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友群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张淼二○一七年四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