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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春建与纪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建,纪忠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118号原告:赵春建,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纪忠秀,男,53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赵春建与被告纪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赵春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赵春建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