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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李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李培玉,孙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北15号楼西大展商业楼。主要负责人:翟树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晓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培玉,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孙启文,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玉、孙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郊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玉、孙启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