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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713陈方春与吴建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春,吴建海

案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713号原告:陈方春,男,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海刚(受陈方春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受陈方春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海,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陈方春诉被告吴建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方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陈方春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