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恒勤与施文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恒勤,施文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272号原告:周恒勤,男,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委托代理人:伍星辉,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施文锐,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恒勤诉被告施文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施文锐价值171895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718959元的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文锐的银行存款17189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桂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