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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苹果研究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苹果研究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苹果研究发展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省苹果研究发展中心银行存款1228079.6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