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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鑫磊、阮连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磊,阮连忠,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鑫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阮连忠,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阮连忠。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园区。法定代表人阮连忠。原告陈鑫磊与被告阮连忠、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阮连忠归还原告陈鑫磊借款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陈鑫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阮连忠、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到期均未按上述内容履行,故原告陈鑫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阮连忠因债务涉案较多,现具体去向不明,经本院查找无果。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多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配;被执行人阮连忠名下坐落于绍兴市区多处不动产,也已被法院多案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名下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本院已将阮连忠、杭州绿逸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阮连忠实施了布控措施。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