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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军与叶学斌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叶学斌,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方军与被执行人叶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军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29000元,其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未履行部分。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