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19董小龙与宋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保,董小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龙,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宋保因与被上诉人董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送达过程中错误记载上诉人宋保的联系电话,导致未将一审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有效送达上诉人宋保,并经公告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上诉人宋保在一审中的诉讼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宋保所有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董小龙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等事实也未进行相应核实。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官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沈慧娟审 判 员 陈 禹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荔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