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何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萍,何小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492号原告:孙玉萍。被告:何小亮。原告孙玉萍与被告何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孙玉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