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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玉萍与何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萍,何小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492号原告:孙玉萍。被告:何小亮。原告孙玉萍与被告何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孙玉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玉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