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财妹与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财妹,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402民初531号原告:王财妹,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注册号350402600135569,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经营者:杨依俤,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旌燎,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王财妹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以下称鱼悦食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王财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鱼悦食尚立即支付王财妹工资40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鱼悦食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起,王财妹在鱼悦食尚工作,鱼悦食尚共计结欠王财妹工资4013元。王财妹多次催讨未果。鱼悦食尚对王财妹主张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王财妹与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劳动合同解除;二、三明市梅列区鱼悦食尚鱼庄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王财妹支付工资4013元,该款汇入王财妹银行账户(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淮土支行,账号62×××13,户名王财妹)。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本案再行主张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王财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文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