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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尚振霞、张世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尚振霞,张世超,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518号原告:刘亚飞,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卿,任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尚振霞,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告:张世超,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被告: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职务:董事长。住所地:隆尧县太行路森都花园**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超,男,住隆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燕,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亚飞诉被告尚振霞、张世超、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亚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尚振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飞撤回对被告尚振霞的起诉。审判员  王云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