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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志娟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娟,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584号原告郝志娟,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个体。被告李虎,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个体。本院审理原告郝志娟诉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志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志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