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郝志娟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娟,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584号原告郝志娟,女,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个体。被告李虎,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个体。本院审理原告郝志娟诉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志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志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