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现清、李洪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现清,李洪训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现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原住扶沟县,现住扶沟县黄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训,男,汉族,1948年12月5日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爱本,男,扶沟县曹里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现清因与被上诉人李洪训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卢现清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现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现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现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学智审 判 员 胡江涛代理审判员 田亚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