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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财保12号申请人: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平湖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凤丹,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秀路深华科技园1栋东5楼5K302。法定代表人陈月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4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福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田支行的银行存款,限额4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鄂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限额45000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湖北谷雨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光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