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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源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A2幢13-18号、69-7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856428047K。法定代表人:张旭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筱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源荣,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源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9116.6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报告自身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源荣的银行、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