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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毛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毛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毛毛,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毛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瑞敏,被告人原毛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原毛毛酒后驾驶牌号为豫H×××××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北冷乡东周村东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原毛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毛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查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毛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原毛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文楼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