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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蔚蓝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员宜兴市高塍镇金众环保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蔚蓝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员宜兴市高塍镇金众环保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37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蔚蓝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58435386-1。法定代表人张会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受蔚蓝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凌彬(受蔚蓝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员宜兴市高塍镇金众环保设备厂(以下简称金众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L1487660-4。业主韩建锋,男,1970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鲍庄**号。蔚蓝公司与金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金众厂结欠蔚蓝公司货款本金105000元,该款由金众厂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21000元;如金众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蔚蓝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及本案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蔚蓝公司负担。因金众厂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蔚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贤的财产情况,查明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众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行为。本案执行标的到位92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