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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小春与朱玉龙、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春,朱玉龙,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485号原告:刘小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朱玉龙,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白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刘小春与被告朱玉龙、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刘小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