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小春与朱玉龙、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春,朱玉龙,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485号原告:刘小春,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朱玉龙,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白虎,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刘小春与被告朱玉龙、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刘小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桂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