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琦,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被告人王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琦于2017年2月22日晨,在达富电脑(常熟)有限公司D1厂内务柜区,使用类似钥匙开锁,打开编号为C09-01-06的内务柜,窃得被害人姚某的价值人民币4750元IPhone6sPlus手机1部。被告人王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赃物依法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琦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晨,被告人王琦在达富电脑(常熟)有限公司D1厂内务柜区,使用类似钥匙开锁,打开编号为C09-01-06的内务柜,窃得被害人姚某的价值人民币4750元iPhone6sPlus手机1部。2017年2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常熟市虞山镇达富生活区依法将被告人王琦传唤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王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赃物依法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琦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收据,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琦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