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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佑庭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46号被执行人:张佑庭,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张佑庭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张佑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发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车辆一台,本院已于2017年3月1日将该车辆查封。后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佑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刑事罚金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其名下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尚���被实际扣押,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启洽代理审判员  沈 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