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伟与被告孙锋、柴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孙锋,柴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75号原告苏伟,男。被告孙锋,男。被告柴景丽,女。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伟与被告孙锋、柴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苏伟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孙锋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锋的工资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