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煌、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煌,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25号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双墩路853号1栋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乐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东,公司员工。被告:金煌,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北首西侧龙府家园5号楼南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负责人:吴彦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煌、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宏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瑞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廷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