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抗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辛海峰与姜周才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海峰,姜周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抗10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辛海峰,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周才,男,汉族,1951年12月28日出生。申诉人辛海峰因与被申诉人姜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6]610000000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峰审 判 员 贾 黎 明代理审判员 杨 宗 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