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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美芳、杨正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美芳,杨正寿,王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253号申请执行人吕美芳,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杨正寿,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美卿,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美芳与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美芳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正寿、王美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美芳未实现债权7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轮候查封,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吕美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25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