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广兵、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兵,来安县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兵,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县。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住所地本县新安镇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4081-7.法定代表人:朱世育,经理。申请人李广兵与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7日申请人李广兵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