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福建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柳城东路193号岚锦豪庭17号-21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林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俊,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龄,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柘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淦,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家,男,柘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建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岚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柘荣县国土资源��(简称柘荣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岚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岚锦公司放弃本案实体请求权错误。1.诉权系具有公法性质的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不因当事人承诺不提起控诉而丧失。控诉仅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岚锦公司承诺放弃控诉,但并未放弃通过控诉以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主张赔偿请求权。岚锦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放弃的事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本案应推定岚锦公司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二审法院将岚锦公司撤诉后再起诉作为认定岚锦公司已放弃实体���求权的理由错误。2.岚锦公司一审的诉求包括逾期交地的赔偿金和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即使岚锦公司放弃了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未放弃要求柘荣国土局承担逾期交地违约金的权利,柘荣国土局应当支付违约金。(二)《承诺函》系被迫出具,并非岚锦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若不出具该《承诺函》,岚锦公司就无法办理案涉项目相关审批手续,造成重大损失。综上,岚锦公司认为其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柘荣国土局提交意见称:(一)柘荣国土局不存在逾期交地行为,其与岚锦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已在2010年12月协商解决,岚锦公司取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二)岚锦公司出具《承诺函》系自愿行为,内容明确,其已放弃本案的实体请求权。岚锦公司主张其即便放弃了赔偿损失请求权,也未放弃违约金请求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岚锦公司在2007年9月10日向柘荣国土局提出交付土地要求,在2008年1月14日提出补偿窝工损失要求,其2011年10月第一次起诉和2015年4月第二次起诉,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岚锦公司依据柘荣县人民政府(2010)38号专题会议纪要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70万元补偿后,又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今后不再针对柘荣国土局就案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提出逾期交地赔偿的控诉。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岚锦公司已放弃要求柘荣国土局赔偿逾期交付案涉地块造成损失的请求权,并无不当。岚锦公司以诉权不因当事人承诺不提起控诉而丧失、其未放弃通过控诉以外方式主张赔偿请求权、《承诺函》承诺放弃的事项不明确等��由,主张其并未放弃要求柘荣国土局赔偿逾期交地损失的权利,不能成立。本案中,岚锦公司提出的赔偿金和违约金诉请,均是针对柘荣国土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这一违约行为而提起,依法其无权一并主张。岚锦公司2011年起诉,请求判令柘荣国土局赔偿逾期交地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后于同年11月撤诉,2015年4月其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了胜诉权。因此,二审法院对岚锦公司要求柘荣国土局承担逾期交地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岚锦公司提出的其即使放弃了要求柘荣国土局赔偿损失的权利,也未放弃要求柘荣国土局承担逾期交地违约金的权利,柘荣国土局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岚锦公司主张《承诺书》系被迫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综上,岚锦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军审 判 员 周伦军审 判 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魏佳钦书 记 员 吕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