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艾某申请执行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7号申请执行人艾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艾某申请执行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2016)陕0827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债权,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的工资中扣除(每年划拨一次),直至兑现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