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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单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63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伊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公司员工。被告:单某某,男,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青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