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单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63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伊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公司员工。被告:单某某,男,汉族,住扶风县某某镇。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青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