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珊、青岛派威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珊,青岛派威尔工程有限公司,周珊,青岛派威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周珊,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派威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川路1号名仕花园3号楼2单元201户。组织机构代码61430553-8。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珊与被执行人青岛派威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全部案款,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