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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高占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高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执行人高占春,男,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督20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督205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