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耀松与吴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耀松,吴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479号原告:沈耀松,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从孝,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惠强,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耀松诉被告吴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耀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林桂才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一慧-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