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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芳林与王中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芳林,王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9号申请执行人唐芳林,女,194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葛海祥(系原告唐芳林丈夫),住同原告唐芳林。被执行人王中全,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芳林与被执行人王中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账户资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41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学锋审 判 员 卫志强审 判 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跃星书 记 员 蒋丹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卫志强审判员洪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