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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行审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黄元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黄元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265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元廷,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罚字【201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占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花石槽村土地350平方米(折合0.53亩)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案查处,于2016年11月14日将聊国土罚字【201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1月1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69.8平方米。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4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聊国土罚字【201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50平方米退还给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花石槽村;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69.8平方米。该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69.8平方米。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推进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聊办发【2016】24号)的规定,由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罚字【2016】17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黄元廷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面积169.8平方米;由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屯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杰审 判 员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世宁书 记 员 欧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