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区裕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区裕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中银大厦3楼。主要负责人:李毅,该分行行长。被告:区裕强,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区裕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锦义人民陪审员 韦文凤人民陪审员 苏 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蒙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