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许忠伟与苗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伟,苗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117号申请人:许忠伟,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申请人:苗新建,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申请人许忠伟与被申请人苗新建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苗新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忠伟以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新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