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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秀兰与钟世和、屈小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兰,钟世和,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兰,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钟世和,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屈小梅,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秀兰申请执行钟世和、屈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世和、屈小梅偿还申请人刘秀兰羊肉款1.1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钟世和交来案款11050元并兑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