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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吴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来双路地税局宿舍楼,组织机构代码06524619-1。法定代表人:范国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勇,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中环百货有限公司租金81414元,并自2015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