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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寅和电器厂,王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泰街1号、5号。组织机构代码:55797932-4代表人:林洪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天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1996-7法定代表人:平爱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寅和电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5384-0代表人:平爱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雪波,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执28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寅和电器厂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买受人以59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余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寅和电器厂名下位于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