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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全胜、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胜,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胜,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浩,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赵全胜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576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57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