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全胜、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胜,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赵全胜,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浩,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赵全胜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5769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57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