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1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霞,刘佃明,刘兵,高静,陈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佃明,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静,女,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陈守娟,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霞、刘佃明、刘兵、高静、陈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武建强执 行 员 翟慎平执 行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