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宜宾市齐源木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宜宾市齐源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市齐源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泥南镇火箭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60284117R。法定代表人:唐贤洪,该公司总经理。吴玉华申请执行宜宾市齐源木制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经查,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