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4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良水与戴其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水,戴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良水,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戴其权,男,汉族,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胡良水与戴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向戴其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其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其权在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有收入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戴其权在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挂靠在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龙池路工程中应付工程款收入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