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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恩平市壹圆商行与黎仲华、郑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壹圆商行,黎仲华,郑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392号原告:恩平市壹圆商行,住所地:恩平市恩城小岛南低朗A区19号。经营者:黄广来,男,汉族,1945年8月5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黎仲华,男,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郑银凤,女,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壹圆商行与被告黎仲华、郑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壹圆商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仲华、郑银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平市壹圆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恩平市壹圆商行负担。审 判 员 任爱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简碧娴书 记 员 吴美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