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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744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耀成、陈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耀成,陈耀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744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耀成,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陈耀宇,男,1970年11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成、陈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月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