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9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民初20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君,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锡填,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号***室-58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5095438D。法定代表人:李锡填,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被告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锡填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250元;2、判令被告李锡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李锡填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800元;4、判令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锡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锡填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被告李锡填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被告李锡填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李锡填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锡填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锡填拒不归还,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并经两被告质证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8日,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轻易贷网络平台是甲方创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为轻易贷及垫付宝会员。被告李锡填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QD01JA00069174的《借款服务合同(QD1)》,约定:轻易贷网络平台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李锡填自愿成为轻易贷注册会员;李锡填认可并同意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出借人向李锡填支付借款的方式为:出借人委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到李锡填指定的垫付卡账户(用户名: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卡号80×××47)中。当垫付卡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时,即为李锡填收到出借人支付的相应金额的借款。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被告李锡填(乙方)、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丙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条款按照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由甲方通过轻易贷网络平台向乙方出借一定数额款项,丁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利率为4.25%/180天;甲方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资金至乙方指定垫付卡账户(用户名: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卡号80×××47),完成借款;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须按时足额归还本息,并支付与逾期还款有关的费用;合同第四条第3款第2项约定乙方未按《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按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项约定乙方如逾期还款,须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他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第2项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款项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当日,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作为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的担保方,同意作为借款人(乙方)向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7月4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李锡填指定的垫付卡账户(用户名: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80×××47)转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均确认:被告李锡填于2016年7月4日收到原告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借款期限届满,两被告没有偿还本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称,关于律师费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该费用在被告履行后是按判决金额的10%支付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该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李锡填出借款项100,000元,并支付了涉案款项,原告与被告李锡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李锡填没有依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借款期限180天的利息按约定的利率即4.25%计付为4,250元。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锡填偿还本金1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4,250元以及逾期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李锡填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李锡填违约没有偿还本息,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李锡填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按判决金额的10%支付律师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锡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4,25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款项还清日止),以及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锡填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锡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4,25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款项还清日止);二、被告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锡填所欠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321元,由被告李锡填、珠海横琴盛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