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俊贵与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贵,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贵,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男,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刘俊贵与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盂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77432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