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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68号被告人滕建明、吴淑春、唐小平、胡旭荣、张利平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明,东安县绿源早熟蜜梨农民专业合作社,吴淑春,唐小平,胡旭荣,张利平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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