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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34号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闲置机电设备市场23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93637B。法定代表人:陈林培。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26397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浙西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兵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